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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許錦銘
許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05元。
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萬20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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