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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陳宜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白蓮寺間請求更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31,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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