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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林家慶
被 告 周聰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業經鈞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命共同被告立大基金會(另行審結)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於108年10月28日確定,則系爭不動產之物權於系爭判決確定後,即屬原告所有。
詎立大基金會與共同被告周守男、陳采婕(另行審結)為避免系爭判決順利強制執行,竟捏造立大基金會積欠周守男自105年7月15日起,擔任執行長2年薪資共新臺幣(下同)72萬元為由,由周守男向本院聲請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583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並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84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
然周守男聲請系爭支付命令時間遠在系爭判決之後,且立大基金會、陳采婕明知周守男並無在基金會工作之事實,更無積欠周守男債務,欠薪一事均屬虛假捏造,顯見其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惡意阻撓原告取得系爭不動產。
不料,系爭執行事件承辦司法事務官即被告亦知前情,本不應執行系爭不動產。
但竟因過失未察而呼應渠等所為,致誤把原告當作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將系爭不動產拍賣他人,使原告無法依系爭判決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以致受有損害。
是被告與立大基金會、周守男及陳采婕上述所為均屬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被告自應與立大基金會、周守男、陳采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法第185條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與立大基金會、周守男及陳采婕連帶賠償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次按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且按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須以民法第186條之規定為據,故其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有損害者,被害人須以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始得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損害賠償。
惟國家賠償法已於70年7月1日施行,被害人非不得依該法之規定,以公務員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其權利受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賠償原告800萬元損失,無非以被告為本院系爭執行事件之承辦司法事務官,於系爭執行事件因過失未察上情,呼應立大基金會與周守男、陳采婕等所捏造之系爭支付命令債權,以致誤將應返還原告之系爭不動產拍定他人等情。
然查,原告上述主張本院所屬司法事務官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云云,依前述說明,至多原告即請求權人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故原告依民法第185條規定主張被告應與立大基金會、周守男、陳采婕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並連帶賠償損害云云,即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冬山鄉 群英段 1285 284.04 1/16 備考 重測前;
九份段九份小段117之86地號。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主要用途、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面積及總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 物 門 牌 2 1023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 辦公室、鋼筋混凝土造、7層 7層:100.44 合計:100.44 陽台:11.33 雨遮:5 全部 宜蘭縣○○鄉○○村○○路0段000號7樓 備考 含共有部分:同地段1025建號(權利範圍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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