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重訴,84,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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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漢鍾


被 告 黃川益
黃郁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宜蘭縣羅東鎮農會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0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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