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除,10,2023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永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110年9月9日 225,000元 1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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