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永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110年9月9日 225,000元 1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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