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游三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編 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票據號碼 備考 1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1年11月15日 40,000元 053134 2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2年1月15日 40,000元 053135 3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2年3月15日 40,000元 053136 4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2年5月15日 40,000元 053137 5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2年7月15日 40,000元 053138 6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2年9月15日 40,000元 053139 7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2年11月15日 40,000元 053140 8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3年1月15日 40,000元 053142 9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3年3月15日 40,000元 053143 10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3年5月15日 40,000元 053144 11 許天貴 游三淇 85年12月6日 93年7月15日 40,000元 05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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