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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孫宏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王品相 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AG0000000 新臺幣40,800元 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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