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宗彥(即李柄坤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即李柄坤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李宛玲(即李柄坤之繼承人)
李宗澔(即李柄坤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5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6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7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1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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