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除,21,2023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上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斌
訴訟代理人 林淑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亞電國際有限公司黃珠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上暙工業有限公司 111年8月31日 110,723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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