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傑
代 理 人 李佳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李朝傑 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1月31日 77,300元 SD315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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