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宜蘭分行 福祺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112年3月10日 491,000元 AG0000000 002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宜蘭分行 國聯瓦斯有限公司 112年3月10日 43,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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