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吳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吳玉珠 110年9月30日 177,639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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