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芳郁
代 理 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 7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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