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立言
訴訟代理人 林雅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教育部 112年3月29日 150,008元 CL103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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