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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黃瓊秋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民國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司聲字第23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明異議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異議。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惟異議人未於聲明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於法未合,茲依前揭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並按對造人數檢附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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