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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美格 (金隆興668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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