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亡,4,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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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正雄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上列聲請人對林正裕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聲請人郭正雄、失蹤人林正裕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無法補正,應敘明理由。

三、陳報失蹤人口通報表或證明林正裕失蹤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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