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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簡敬尊
簡懷義
簡世明
簡愛珠
簡銘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錕源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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