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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秉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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