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勞補,16,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怡芳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倫交通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1萬2,925元及遲延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萬2,925元,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元(計算式:1,220元×2/3=813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元-813元=4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