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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韶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弘略即三各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07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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