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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施珮芬
上列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與相對人君威爾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暨選派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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