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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施珮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內礦泉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件即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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