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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馨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212元,及其中29,81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月0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29814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23398元,共計53212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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