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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翁國誌即嘉明眼鏡焊接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7,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翁國誌即嘉明眼鏡焊接行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3日向債權人訂借中央銀行對中小企業專案融通貸款C方案借款50萬元,期限5年,約定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
寬限期滿分48期,採年金法依賦金率計算,按月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息,並於111年6月27日提出申請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5年9月3日止,並自111年6月3日起至112年6月3日止變更為寬限期,寬限期期間屆滿,借款人依原借據約定之償還方式,於本借款剩餘年限內分期償還本借款餘欠本金及利息,利息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按本行(債權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0.935%,目前借款利率為年息2.56%機動計息;
依借據第五條約定,轉列催收款項時,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即遲延利率百分之3.56),逾期繳款時,除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有關借款之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二、 詎債務人對前述借款於112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業於113年2月1日轉列催收款項,尚積欠本金397,727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第十一條約定,倘債務人對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本案債務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全部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週轉金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97727元 翁國誌即嘉明眼鏡焊接行 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 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 年息2.56% 001 397727元 翁國誌即嘉明眼鏡焊接行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97727元 翁國誌即嘉明眼鏡焊接行 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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