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078,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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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彭忠衎


債 務 人 鄧麗卿(林献龍之繼承人)


林慧雯(林献龍之繼承人)


林咨吟(林献龍之繼承人)


林新傑(林献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献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46,529元,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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