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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張逸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2,8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逸賢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下同﹞42,871元(含本金41,992元、利息879元)及其中41,992元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 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1992元 張逸賢 民國112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1992元 張逸賢 民國112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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