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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張鎔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2,44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張鎔伊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
詎債務人自112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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