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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6,107元,及其中本金321,580元部分,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31日止,應支付當期應付帳款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按月以千分之5計算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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