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429,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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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李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02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政緯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7,02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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