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448,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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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務  人  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9,18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247,26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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