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495,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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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王大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9,408元,及其中本金177,396元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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