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526,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一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1,4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賴一豪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137,799元正未給付,其中133,323元為本金;

3,776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一豪於民國112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93,886元正未給付,其中92,142元為本金;

1,444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賴一豪於民國112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82,075元正未給付,其中79,042元為本金;

2,471元為利息;

56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賴一豪於民國112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119,506元正未給付,其中114,639元為本金;

4,074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賴一豪於民國11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74,262元正未給付,其中71,459元為本金;

2,103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賴一豪於民國110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28,079元正未給付,其中26,473元為本金;

906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賴一豪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23,015元正未給付,其中22,668元為本金;

34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八)債務人賴一豪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72,823元正未給付,其中70,649元為本金;

1,681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

(九)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3323元 賴一豪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92142元 賴一豪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3 79042元 賴一豪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1%計算之利息 004 114639元 賴一豪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5 71459元 賴一豪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006 26473元 賴一豪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7 22668元 賴一豪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8 70649元 賴一豪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