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60,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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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呂湘嵐(原名呂美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031元,及其中本金984元部分,自民國10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2,913元部分,自民國10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13,408元部分,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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