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柏誠
債 務 人 高志維
高卉璇
一、債務人高志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37元,及其中本金145,68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7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高卉璇應於前述之21,529元範圍內,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7計算之利息,與債務人高志維負擔連帶給付之義務,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