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79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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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李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082元,及其中本金59,918元部分,自民國9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349元,及其中本金14,961元部分,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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