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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卓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4,8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8,3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6,4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8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8363元 卓玉明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002 186470元 卓玉明 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8363元 卓玉明 暨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86470元 卓玉明 暨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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