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846,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卓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4,8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8,3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6,4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8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8363元 卓玉明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002 186470元 卓玉明 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8363元 卓玉明 暨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86470元 卓玉明 暨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