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186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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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翁藝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住所為宜蘭○○○○○○○○○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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