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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進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8,1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進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累計288,183元正未給付,其中284,919元為消費款;
3,264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8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686元 陳進傑 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226233元 陳進傑 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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