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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債 權 人 魏月鳳
債 務 人 魏欣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欣俐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已有本院111年重家繼訴字2號民事判決且該案已經確定,因債權人本得依上開判決為執行名義而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債權人聲請自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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