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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債務人陳健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05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7207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05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37207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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