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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代理人黃耀德
債務人黃郁芬(即黃振昌之繼承人)
黃郁哲(即黃振昌之繼承人)
黃郁涵(即黃振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振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1,936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詳如附件中之附表,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振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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