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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瑪莉
債務人謝艾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94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艾朋於民國109年5月3日來行申請勞工紓困貸款10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債務人謝艾朋於民國110年12月8日申請前置協商並完成簽約手續,鉅借款本息繳至民國113年1月9日止未依約繳納毀諾,迄今尚欠本金49,94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協議書第四條及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三)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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