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2410,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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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代理人陳正欽


債務人李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6,894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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