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2428,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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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宗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6,832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宗燁(原名江尚鈞)於民國93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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