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250,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杜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8,029元,及自100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杜秀美前於民國94年3月18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0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