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258,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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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陳吳嬌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8,527元,及自民國96年1月30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443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7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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