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司促,282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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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富群

輔 助 人 黃柏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232元,及其中本金6,935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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