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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施懷
債 務 人 永聯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吟倩
債 務 人 林吟倩
林志昇
一、債務人永聯工程行、林吟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900,477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永聯工程行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追加債務人林志昇連帶清償之,債務人永聯工程行、林吟倩、林志昇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第一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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