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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代 理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徐金山
徐藝珍
一、債務人徐金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5,412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債務人徐金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藝珍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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